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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据《通告》显示,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和载货汽车。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四、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提供书面告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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