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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试点力促降药价

2019-01-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获悉,国家药品“4+7”带量采购试点落地时间表已确定。这意味着,首次由国家医保局主导的联合招标采购,以我国三分之一医药市场以量换价的成果即将落地执行,谈判药品价格也将迎来实质性的下降。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正式通过,确定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进行带量采购,涉及31个指定规格的采购品种。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办将指导和推进各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和配套政策,兑现招标结果关于试点落地的配套政策、合同签订、最后执行等多方面时间表已明确。目前“4+7”带量采购试点配套政策正在加紧制定,上海试点将在1月底前率先推出,其余试点随后跟进。同时,在试点政策落地之前,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必须于2月底前全部签订完成,在各试点城市进行试点方案制定,并于3月底先后执行。

  而在推进集中采购试点城市落地实施方面,据上述人士介绍,配套政策将包括药企供应、药品质量、药企回款、试点地购入量以及对医疗机构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等方面。

  业内人士表示,将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并对中标企业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

  在企业回款方面,前述人士透露,将会由医保部门牵头,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要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试点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并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引导人们合理用药。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

  知情人士表示,11地试点的落地,有利于在原上海单一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测算不同地区医保联动下的财政压力,判断政策实施的可行性。总结经验,形成可以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同时,上述11地也将率先享受到谈判的成果,涉及药品价格显著下调。

  2018年12月,“4+7”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上海出炉。国家联采办公布的情况显示,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25个中选,其中包括23种国产药品,2种国外药品,成功率81%。

  在国内仿制药替代效应下,药品中选价格下降幅度明显,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专利悬崖”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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