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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将获益

2018-05-17 来源:经济日报

  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目前在京津冀等试点地区开展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许多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虽然拥有非常好的研发思路及创意,甚至拥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但由于创业初期资金实力不够难以将研究成果转化。同时,研发投入的初期成本较高,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现金流普遍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外部投资非常重要。此次将该政策覆盖全国,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资金筹集。

  “此次改革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经济的有效手段,是形成长期资本金的重要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表示,扩大试点将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产业创新。

  在天使投资个人方面,根据通知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通知还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凡音资本合伙人王建清说:“此次政策给予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就是要引导投资机构和个人多投早期科技项目、支持创业团队控股。投资只是工具,本质上是鼓励、支持科技实体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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