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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就直播带货管理征求意见:要求建立带货主播黑名单制度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围绕直播营销的平台责任、信息服务内容、从业人员等多方面给出了管理意见。

  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今年中国在线直播的用户规模将达5.24亿人,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随着直播带货大火,各种不规范的营销行为也相继曝光,其中围绕直播带货产生的消费者投诉也与日俱增。

  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以“直播经济”为代表的消费新场景带来的维权挑战引人关注。一些商家或主播涉嫌夸大宣传推销,“名品”变赝品,“好货”变“水货”,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针对直播营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纠纷问题,给出了多项管理意见。其中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平台还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另外,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直播营销活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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