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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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办法》明确了激励补偿主体及方式,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市河流断面,由下游市对上游市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跨市河流断面,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补偿。同时,《办法》对跨界入海、出省等各类河流断面也根据水质指标优劣情况明确了激励补偿方式。另外,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依据超标污染界定情况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的,对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补偿资金。
这是我省首次实行下游市对上游市的激励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办法,并未充分调动上游地区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新机制通过受益方给予上游激励的形式,促进上游地区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从而形成上下游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流域水质改善。
关于如何核定激励和补偿资金,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逐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干流断面激励和补偿资金额度均为10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支流断面、入海口断面、水源地入口断面等其他类型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为促进我省6个沿海城市的23条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办法》增加了总氮指标考核。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干流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
《办法》规定,相关市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资金。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省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标准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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