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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 |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10月25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都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文春担任审判长,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萌芽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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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黄某某使用其丈夫的移动公司授权业务账号,为客户办理移动电话卡、话费充值服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人工手动发送客户手机号码至微信群,给上家注册APP。客户接收手机号验证码后,黄某某再将对应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完成注册业务。黄某某每发送1个手机号及对应的验证码成功注册一个新人APP,可获得人民币4.5元至8元收益,由上家按时统计支付。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676.6元。

  02

  检察履职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于都县查处的首起通信业务经营人员通过APP“拉新”的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于都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同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查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到有关场所进行了法治宣传,撰写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效地遏制了通过APP“拉新”侵犯公民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

  03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该案有关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曾萌芽检察长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发表了出庭意见,并进行了法庭教育。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黄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黄某某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黄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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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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