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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法院敲响海南州“公益诉讼案件”第一锤

  2019年1月16日,贵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并就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并进行审理。海南州两级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贵德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共计8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施行以来,海南州两级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栽植花卉作物干柴牡丹为由,经审批后砍伐了位于贵德县河西镇河滩刘家林的40棵青杨,但砍伐青杨后并未栽种观赏花卉,在明知是林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通往现场林地(采伐迹地)内的路口,并在采伐迹地内填埋建筑垃圾、石头、砖块、钢筋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经鉴定,刘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涉案林地被填埋面积为5.4亩,林地区域内原有林木已全部砍伐且用建筑垃圾填埋,林地地貌、林地性质已发生改变。填埋林地固体废弃物总方量为9940.50立方米,清理填充在林地内的建筑垃圾及渣土费用经鉴定需362877.6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涉案林地原貌目前仍未恢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状仍然在持续当中,请求判令刘某某恢复林地原貌或赔偿渣土清理费362877.69元。

  为保证庭审质量,庭审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集中阅卷,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案件后续庭审做好准备。庭审中,审判长运用规范的庭审程序,娴熟驾驭庭审,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由被告人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这场公益诉讼审判很有警示教育意义,是一次对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土地规范使用的高度重视,加强环境保护、推动“一优两高”战略落地生根的扎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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