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能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补缴住房公积金
记者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官网获悉,近日该中心发布了2022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基本案情:职工于2022年4月到广州公积金中心追缴2010年5月至2022年2月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追缴,先后发出《核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单位不服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认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且每月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条均已注明从工资中扣除的各项费用,无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应于2010年5月起就知晓自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期间为3年,因此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法院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决定,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以案释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该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劳动保障监察,也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其他民事纠纷,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州市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也没有特别规定。
此外,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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