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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用于续交房屋维修资金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就共同起草的《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业委会或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组织表决。同时,当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性或在2年内分期续交。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维修资金补建工作作出规定。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现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或非住宅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00元/平方米。一套80平方米的高层两居室,个人按标准补建的话,需交存1.6万元。

  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明确,业委会或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业委会或物管会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根据维修改造项目情况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充分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组织表决。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业主应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及时续交。为支持续筹,新政不仅灵活制定了维修资金续交方式,允许业主一次性续交或两年内分期续交,还首次明确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维修资金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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