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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2022-05-18 来源:云南法制报

  法律咨询热线:

  两年前,我单位注册了一个商标,目前还未使用。不久前,我单位发现该商标被外地一家单位侵权。我们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方反而要求我单位出具3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请问,对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秦小姐

  秦小姐:

  对方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没有投入使用,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实际上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也不会对该注册商标造成损害,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商标使用,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可以对方未使用过该商标进行抗辩,如果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可免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使用等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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