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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防刑讯逼供

  今天(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最高检供图

最高检供图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依法排除相关证据

 

  2012年10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通过。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对2012年《规则》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

  今天,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正式发布。

  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此外,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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