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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忙“取”钱,这也是犯罪?

案件情况

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杨某、杨某明、杨某2为赚取佣金,由吴某联系好他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并持卡配合他人将涉案账户内的犯罪所得予以取现转移。四被告人配合他人取现转移犯罪所得50000元至148000元不等,杨某、杨某明、杨某2等非法获利1500元至6000元不等。

庭审纪实

2023年7月27日,该案在龙里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中,四被告人面对家人和法庭,十分懊悔。

被告人吴某陈述:“我与其他三人从小在一起长大,本次犯罪行为都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我是帮助他们赚钱。现在知道我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很后悔。但是时间不能倒流,以后服刑完出去后,我会监督好自己以及身边的朋友家属不要犯罪,以自己做好宣传。”

被告人杨某陈述:“当初以为说是帮别人取钱不是犯罪。因我一时糊涂违反了法律法规,经过今天的审判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悔恨自己犯的错,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求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以此告诫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能以身试法,从今以后,我定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做一个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

被告人杨某明陈述:“我内心深深认识到了自己错误,以后我会好好改造,好好做人。”

被告人杨某2陈述:“经过我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以后我将好好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该案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审理过程,查明案件事实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吴某、杨某、杨某明、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杨某明、杨某2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增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违法成本较低,所获经济利益较大,抱着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不要试图“赚快钱”“赚容易钱”,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二是务必抱有警惕心理,抵制诱惑,拒绝成为赃物处理的“中介”;三是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身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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