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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制度有利有弊

近些年,合伙制有些“火”,被认为是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甚至惊呼“合伙制时代到来了”。

不久前,淘宝、天猫原总裁蒋凡事件引发严重舆论危机,阿里巴巴表示,事件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决定取消蒋凡阿里合伙人身份和上一财年所有奖励,并对其进行记过和降级处分。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合伙制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对创始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给予其治理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共享收益,共担责任,共担风险,即所谓共创共享共担,这其实是一种治理合伙制。

比如,阿里和万科虽都用了合伙人制度,但模式有所区别。阿里巴巴则侧重借鉴传统“合伙”的人合性特征。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是通过管理层对经营权的控制,使创始人所建立的企业文化能够得以传承,因此合伙人的选任要求更多的是“具有正直品质、认同并传承企业文化”等主观色彩浓厚的条件,最初的合伙人也仅限于18位创始人;而之后新合伙人加入前的投票制度、加入后无任期限制的规定都体现了阿里巴巴对合伙人选择之慎重。

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比如,阿里和万科虽都用了合伙人制度,但模式有所区别,特别在控制权上有着质的不同,阿里创始人马云可以牢牢掌握控制权,而万科王石却截然不同。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每个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另一代表案例,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阳公司”)1999年成立,是一家“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01年和2003年多次改组,张保国、刘金山、朱联生等人参与改组。当时的股东称“创始合伙人”或“创始股东”,对外称“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其服务性质决定每位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有所创收,如无创收,公司一般不进行利润分配。

2003年,张秋生出资5万元入股5%成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后,直至增资增持股至8%期间,对其他退出的股东的股份进行了所谓“代持”,其持股达到47%。到2013年他宣布退休,未进行工商变更。据刘姓合伙人称,实际上所有股东当时每人提升出资额到16.5万元得到平均每人8%的股份。法人代持的其他股份其实也是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共同出资购得。这就为日后的“扯皮”埋下了隐患。

邦信阳公司是私营企业,每个股东都有义务为公司创收并获取利益。据公司合伙人协议约定,“就法律登记而言,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知产部登记为合伙制机构,并各自有独立的经济核算制度,但由于三个机构均系本协议七位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所设,故,就其财产归属而言,均系创始合伙人共同财产,不可分割”,且约定“不论七名创始合伙人在北京邦信阳的权益都是相等的”。

据不完全统计,张秋生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年半期间,仍以法人、董事长身份揽政。据邦信阳的创始合伙人刘先生称,查账得知,他通过占有、挪用等方式支出公司账上资金数百万元,仅2015年7月就挪用上190万元为自己购买办公用房。而此期间账面显示其为公司创造约85万元收入实际是调用其他款项而来。

据刘姓合伙人介绍,北京邦信阳分为专利部、商标部、调查部、法律部。2003年至2006年3月,各部门独立运作,2006年4月起,邦信阳公司全体股东实行“大锅饭”体制,即不论收入高低,公司统一经营、统筹安排,在收入分配上完全实行人人平等。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各部门晋升过多位二级股东,包括刘某波,刘某微、谢某、崔某等,入股一般都是以受让老股东股份并支付一定股份转让金的方式实现。然而在邦信阳新股东入股时,新股东缴纳的入资款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张秋生的指定账户。而后,这些二级股东因未得到相应的工商登记而陆续退出或离职,相继从公司账户上拿回入资款。

“北京邦信阳是合伙制模式主要表现在;其一,北京邦信阳全体财产归创始合伙人平均所有;其二,北京邦信阳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和合伙人常务会议,而非股东会、董事会;其三,就内部管理而言,北京邦信阳实行合伙人管理体制,以管理委员会为日常管理机构。”刘姓合伙人称,“实际上,公司一直实行集体化管理,虽然后来也实行过公司制管理,但是担任法人代表也与其他创始股东在股权和分配方面相等,在公司管理和决策方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此可见,即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创始股东(高级合伙人)在股权、投票权、管理权、分配权等方面应享有相等权利,不享有其它特权。

法律专家认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人制的优势是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原则上,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王家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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