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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罗生门”,“各打三十大板”还须斟酌

  又是一起“罗生门”风波。

  据报道,因嘱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饮食”致其情绪低落,主治医生王翔被病人儿子俞某找到理论,双方在病房内发生争吵推搡,在推搡过程中王翔拳击对方眼部两下,俞某则踢了王翔一脚致其左膝盖骨折。事后,警方认定两者互殴,俞某、王翔分别被安徽含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3日处罚。因事发疫情期间,拘留暂缓执行。

  事后,王翔向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马鞍山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罚决定。王翔对此表示不服,将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在一些人看来,王翔医生的这番反应有些“过度”了:“斗殴”你也参与了,别人你也打了,也不是没有什么错;就算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对方不也给了7天的处罚么,比你还多4天呢,再说也没有真正“落地”,忍忍不也就过去了,何必把事情闹大,跟公安机关过不去呢?

  不妨换位思考。身为医生,看到患糖尿病、高血压的病人饮食有问题,嘱咐控制既是医生的职责,也是出于善意,结果却导致医患纠纷,双方“大打出手”,自己膝盖受伤不说,还被公安机关处以3日行政拘留。这个“好心惹来麻烦”的结果,可能换了谁都不太好受。

  不仅如此。正如王翔所言,“我是在单位口碑一直都很好”,在一个小县城,一个熟人社会,总是要些面子的,医生也不例外。如果没有过错却被处罚,以后就很难在当地抬起头来。

  从法律上讲,被行政处罚的对象,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反”。对于王翔医生,通过复议、诉讼改变处罚决定,这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妥。

  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诉讼之中,双方孰是孰非,还是“未知数”,但从报道的情况看,其中确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在办案人员看来,斗殴中谁先动手很重要。但就这起案件来说,究竟谁先动手,并不那么关键。因为之前就有相互推搡,这种肢体冲突与“打人”的界限并不明显,很难判明谁先谁后。与其勉强确定谁先动手,谁就是“过错”一方,倒不如倒查看看,究竟是谁引起了医患矛盾,导致相互推搡。从报道情况看,一个巴掌拍不响,医生面对医患矛盾,固然有不够理性、处理不当的一面,而上门“理论”的患者亲属一方,也不是说就没有过错。

  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简单地说,就是要“罚当其过”。

  从危害后果看,就算两人“斗殴”,王翔拳击对方眼部两下,未见伤情“曝光”,而对方的一脚,却造成了王翔伤势不轻,“左膝胫骨髁间脊前交叉韧带撕脱性骨折合并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血”。根据两高三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至少也达到了“轻微伤”程度。就算两人都应给予处罚,也得有更明显的“梯度”才更合适。

  不仅如此,除了处罚本身外,一些涉案细节也有待核实。比如,警方处理过程,“多次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骗称做伤情鉴定实则宣读处罚决定书”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程序。

  出事了“各打三十大板”,换不来公平正义。既然都成为舆论焦点了,不妨把事实查得更透亮一些,把处罚结论定得更合理一些,而双方也应在依法处理中,好好反思冲突“根源”,避免医患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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