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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要善始善终,不能“一章了事”

  9月9日,民政部发布《关于降低2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决定对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中国快递协会等23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

  这些社会组织为什么会被降级?请看,公告这样说:“鉴于中国中药协会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同时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将中国中药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这个答案告诉人们,这些被降级的社会组织或多或少是存在一定监管问题的。

  一个合法的社会组织,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按照规定需要走三个法定程序。一是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二是民政(社团)机关的登记注册;三是在社团中拟担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干部(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只有通过了这“三道关”,也就是说,审批表格上要盖这三个机关的印章,这个社会组织才算是合法的。

  问题在于,现在有些社会组织虽然有这个三个“章”,但是这三个“章”的相关管理部门是不是做到了监管的善始善终?是不是存在“一章了事”的现象?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提出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求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可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现了社会组织监督中存在某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同时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善始善终”,必须是全过程,也必须是全方位。印章,代表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凡是“盖章”的部门,都必须履行相关的职责。

  但是,有主管部门,并没有把对自己批复(盖章)过的社会组织监督工作列入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对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几乎是不管不问。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干部批复(盖章)后,对这些干部在社会组织里究竟干了些什么也是不过问的。比如,对是不是违规领取津贴(费用)?是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一些经营活动“站台”?对这些情况,往往是不掌握的。而有的民政(社团)机关,也只是管个登记手续,年审(检)的事,认为社会组织“内部运作”不属于自己管的事。

  正是这样的“三不管”,让少数社会组织处于“绝对自由”的运行中,自说自话,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像中国中药协会这样,通过自己主办什么论坛,什么表彰,违规为“问题企业”戴“大红花”,从中违法获益的协会、组织,并不是个别。虽然这回中国中药协会撞在了“枪”口上,受到了民政部的处罚。但是这不等于说,对相关社会组织不存在事前、事中监管缺失的问题。

  在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社会组织承接了新的社会功能。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更加重视依法依纪对社会组织进行善始善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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