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刚工作不久的小徐在上班路上丢了一部苹果7,在朋友小芳的帮助下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说最多只能酬谢500元,对方一口拒绝,无奈之下小徐选择报警。不料那名中年妇女气急败坏之下,突然怒砸手机,把小徐的手机屏幕砸得稀巴烂!(6月23日《宁波晚报》)
拾金不昧,是社会传承千年的美德。拾得人向失主索要酬谢费,也不违反道德、不违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是,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报酬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必须是索要合理的报酬,仅限于为保管失物而付出的必要管理费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捡到一部苹果手机,不管这部苹果手机本身的价值几何,索要2000元的报酬,显然超出了必要费用,属于漫天要价行为,并不合法。
再者,更严重的是,拾得人在向失主漫天要价不成之后,直接摔掉捡到的手机,致使手机屏幕稀巴烂。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一方面,将属于别人的手机摔毁,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对捡到手机索酬不成竟摔碎手机屏幕这起案件,应当依法处理,不能和稀泥。这个案例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更多人知晓捡到他人遗失物后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置拾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