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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据自然资源部消息,8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

  具体包括,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意见稿》提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但也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

  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对油气资源勘查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情形,其临时使用的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复垦标准:1年内复垦,且达到可利用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

  针对临时用地重使用、轻恢复的问题,明确复垦的具体标准,强化相关监管内容,《意见稿》明确临时用地的恢复标准和措施。

  一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复垦,应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良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意见稿》明确了临时用地审批职责和监管责任,从规范管理、权责对等的角度出发,简化审批程序,明确批后监管、执法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要求等。

  一是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压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责任,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管系统,强化临时用地审批、复垦信息备案,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严格临时用地的认定,准确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

  三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严格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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