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海明确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即日起施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上海市就业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有必要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
决定共12条,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在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例如,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同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创新探索。
根据决定,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上海市实际,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明确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重点督导法规政策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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