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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杜绝违规担保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相信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表示,文件中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判定标准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违规担保是

  资本市场监管“顽疾”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虽然涉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违规担保行为发生时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违规担保影响广泛的案例中,“新都退”当属一例。新都酒店此前因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自2015年5月21日起被暂停上市,并更名为“*ST新都”,此后又更名为“新都退”。市场认为,违规担保是该公司最终走向退市的最大导火索,但受牵连的是几万名投资者。

  记者不完全统计,下半年以来已有*ST天马、金一文化、冠福股份等多公司公告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投服中心呼吁

  杜绝违规担保

  投服中心表示,从实践来看,近年来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规担保已逐渐减少,大多转向了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民间借贷,担保主体逐渐由上市公司下沉到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这更加重了违规担保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上述人士指出,违规担保中债务人一旦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作为担保方的上市公司即可能要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及主要账户往往会被查封或者冻结。违规担保信息被迫披露时,对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已经形成,即使上市公司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其结果也难以预料。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投服中心表示,相信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旭光律师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文件中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判定标准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注立法方向,从现在起开始彻底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规担保,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从两方面

  防范违规担保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投服中心建议投资者可重点关注两方面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一是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二是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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