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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监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金融领域的安全一直以来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市场发挥着“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变化发展能够体现一国国民经济的动态。但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个充满黑箱和泡沫的资本市场根本无法撑起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相关主体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于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新趋势

  传统的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位或地位优势,在获取影响股票价格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后进行交易。内幕交易行为表面上是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一种,实则是借助于证券交易平台实施的对其他不知情投资者的欺诈。在这一欺诈行为介入后,信息流通受阻、资源不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得不到有效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对证券市场缺乏合理信赖,从而丧失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也逐渐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监管不能仅局限在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且要重点监管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友、内幕信息的接收人、证券监管机关及其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发行主体具有职务或业务关联性的主体、从自己公司获得内幕信息后买卖其他公司股票从而获利等一切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背后偷偷看牌”的人,因此,要以“放射状”的方式多元化监视一切有可能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

  二、切实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多元化监管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立足于标本兼治,主动攻防与积极应对相结合。

  积极发挥中央和地方、公司内部与证监会等多方的综合力量,实行多管齐下的全方位监管模式,高效实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公司内部制定有效的监管策略。公司内部可对影响重大的信息进行锁定,仅少数必要人员可以解锁查看,有查看权的主体需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一旦信息泄露,则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证其并未泄露内幕信息,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其他成员泄露内幕信息,否则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这一源头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相互监督的方式减少内幕信息泄露的可能。

  由于国外市场中大股东的所有权较为分散导致其没有太多的实时信息优势,所以对内幕交易研究较为成熟的国外模式主要关注的内幕交易主体是高管人员而非大股东。但是,在中国的A股市场,所有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通常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从而获取重要的内幕信息。重点关注大股东交易,通过实时分析监测大股东的交易动态、系统检查内幕交易大股东的行为,减少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

  (二)加强证监会的监管。目前,证监会虽然采取了一些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但用以分析证券市场变化的数据库尚未完善且更新较慢,导致对内幕交易的监控效果不明显。这一技术性差异最终导致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发现概率低,不能及时地予以制止。证监会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大数据监控与分析,在出现异常的数据变动之时系统自动开启报警系统,证监会及时进行调查与查处。监管机构也更应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规范对利用政策性内幕信息的监管。政策性内幕信息的泄露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高发的重要原因,其信息源头是政府机关单位,有权力的官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自己或通过向亲朋好友泄露内幕信息或权力寻租等获取巨额利润。在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较少考虑这类内幕交易行为。因此,要加强政府内部的层层负责的业务监督与履职问责制,加大对利用政策性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惩处力度,规范对于政府活动中内幕信息的管理,正本清源,将内幕交易扼杀在摇篮里。

  (四)多元化监管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只是依赖于证监会,强调严格的行政法规而不使用更为灵活高效的民事诉讼方式和市场监控。为了提高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严格的行政管理检测系统必须与市场监测系统相结合。应允许其他投资者、律师、媒体等有权提出质疑并对内幕交易提起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和复杂的程序化流程,促使内幕信息知情者因交易风险提高而放弃内幕交易。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罚上,但是在进行处罚之前需要花大量时间采集违规证据,而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又导致调查时间过长,不能及时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因此,需要完善民商事诉讼制度构建,通过举证倒置、诉讼和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实现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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